(2017)吉0581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穆桂霞与孙和平、王长军、王振鹏、胡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桂霞,孙和平,王长军,王振鹏,胡海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612号原告:穆桂霞,女,1972年7月1日出生,满族,个体,现住东辽县。被告:孙和平,男,55岁,汉族,个体,现住梅河口市。被告:王长军,男,40岁,汉族,现住梅河口市。被告:王振鹏,男,40岁,汉族,现住梅河口市。被告:胡海波,男,45岁,汉族,现住梅河口市。穆桂霞与孙和平、王长军、王振鹏、胡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3日立案。现因无法找到胡海波,使案件不能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于 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博闻—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