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9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谢某与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韦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9民初41号原告:谢某,男,1985年5月25日出生,蒙古族,住辽宁省北票市,委托代理人:梁柳宁,女,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祥,男,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韦某,女,1986年8月17日出生,壮族,原住南宁市邕宁区,现住南宁市江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2017年1月6日受理)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17年3月29日裁定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2017年4月5日,本院向原告谢某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书,但直至交费期限届满,原告谢某无正当理由又未补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依法按原告谢某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750元(原告已预交6375元),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为6375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 判 长 曾春蝶人民陪审员 罗远佳人民陪审员 陆明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