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行审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江苏集群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苏集群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303行审16号申请人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新城区昆仑大道1号东三区。法定代表人孟铁林,该单位局长。委托代理人周慧,女,1971年2月9日生,汉族,徐州市劳动监察支队干部,住徐州市云龙区。委托代理人张华,男,1976年3月8日生,汉族,徐州市劳动监察支队干部,住徐州市泉山区。被申请人江苏集群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西安北路66号亚华大厦502。法定代表人杨占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季悦,男,1985年2月22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务部员工,住徐州市鼓楼区。申请人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徐人社察理字(2016)第7号行政处理决定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查明,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接到苗翠的投诉后,经调查查明,江苏集群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拖欠苗翠2014年9月至2015年4月期间的工资12216.8元的行为。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但该单位逾期未改,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履行了处理前告知义务后,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徐人社察理字(2016)第7号行政处理决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如下:限江苏集群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6日前依法支付苗翠2014年9月至2015年4月期间的工资12216.8元,并按应付工资12216.8元的50%的标准加付赔偿金6108.4元,合计支付18325.2元。该处理决定书于2016年7月20日送达给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既未申请复议又未提起诉讼,经申请人催告后,仍未履行处理决定书规定的义务。上述事实,有处理卷宗、催告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上述处理决定依据的主要事实清楚,处罚有据,程序合法,符合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徐人社察理字(2016)第7号行政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海斌人民陪审员 苟长国人民陪审员 崔永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