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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3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平原县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郝书霞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原县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郝书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276号申请执行人平原县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德州市平原县。被执行人郝书霞,住河北省沧州市。本院在执行平原县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郝书霞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郝书霞名下有车牌号为鲁NXXX**的车辆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郝书霞名下车牌号为鲁NXXX**的车辆。查封期限为贰年。查封期满十五日前申请执行人须到���院申请续封,逾期申请没有及时续封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负。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金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洪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