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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3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章云与杜健、季贞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云,杜健,季贞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3277号原告:章云,男,1982年2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杜健,男,1973年6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被告:季贞美,女,1971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原告章云诉被告杜健、季贞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章云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614元,减半收取807元,由原告章云负担(已付)。审判员  王凌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严 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