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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4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肖德胜、黄治成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德胜,黄治成,肖祖兴,李光友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4刑初29号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德胜,男,1956年9月30日出生于河南省商城县,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商城县。被告人黄治成,男,1950年6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商城县,汉族,文盲,农民,住商城县。被告人肖祖兴,男,1944年11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商城县,汉族,文盲,农民,住商城县。被告人李光友,男,1953年8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商城县,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商城县。以上四被告人均因涉嫌盗伐林木犯罪,于2016年2月28日被商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12月30日被商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7年1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德胜、黄治成、肖祖兴、李光友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曹洪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德胜、黄治成、肖祖兴、李光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3日至8日,被告人肖德胜、黄治成、肖祖兴、李光友盗伐商城县汪桥镇河铺村小杜洼组西冲山处林木186株,林木蓄积4.9585立方米。被告人肖德胜、黄治成、肖祖兴、李光友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责任。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被告人肖德胜、黄治成、肖祖兴、李光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3日至8日,被告人肖德胜、黄治成、肖祖兴、李光友经预谋,在未经林木所有人张某前许可且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砍伐商城县汪桥镇河铺村小杜洼组西冲山处的阔杂、杉树等树种。经林业部门鉴定:被采伐林木186株,林木蓄积4.9585立方米。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肖德胜、黄治成、肖祖兴、李光友均承诺“复植补种”,并与相关单位签订了“复植补种”协议。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交,经过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四被告人均达刑事责任年龄。(2)前科证明证实:四被告人均无犯罪前科。(3)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及到案经过证实:四被告人均系传唤到案及刑事受案情况。(4)土地租赁合同证实:“一凡农林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坤租赁汪桥镇河铺村林权地的情况。(5)复植补种承诺书、复植补种协议证实:四被告人承诺植补种,并与相关单位签订复植补种协议。(6)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四被告人均符合社区矫正条件。2、被害人张某前的陈述:其系“一凡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年其公司承包了商城县汪桥镇河铺村小杜洼组集体山400亩,在2015年4月份其公司办理了200亩的林木采伐手续。三个月前公司安排人按手续在规定的范围内施工时,其发现肖德胜、黄治成等四人在其公司承包的山上采伐树木,这些人采伐地块不在办理的200亩采伐手续的范围内。3、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肖德胜的供述:2015年阴历十月份,其和肖祖兴、黄治成、李光友四人,听说张某前请人砍他承包的山上的杂树,其四人就也想去砍树卖点钱平分。其四人砍树没有告诉张某前,只是在之前随便跟张某前说了句“回头我帮你栽树”,张某前说等树放了后再说。其四人共砍了五、六天时间,砍的大部分是板栗树,还有少量杉树,被砍的树都堆在地上没运走。(2)被告人黄治成的供述:其和肖德胜、肖祖兴、李光友四人去砍树之前没有告诉张某前本人,也没有经过他同意。阴历的十月二十二日开始砍的,砍的有板栗树、水杉树、杂树、少量的茶叶树。李光友砍了四天,其和肖德胜、肖祖兴三个人砍了六天。(3)被告人肖祖兴的供述:其和肖德胜、黄治成、李光友看到承包人张某前请人上山砍树,其四人也想砍点树换钱花。阴历十月二十二,其四人就去河铺小杜湾山上砍树,总共砍了五、六天,李光友晚去两天。其四人不知道砍树的地方没批手续,砍树前也没跟张某前商量。(4)被告人李光友的供述:2015年12月份的时候,其和肖德胜、肖祖兴、黄治成在汪桥镇小杜洼组山上砍了一些杂木,有杉树、栗树、油茶等,这个地方原来是村集体的,现在是被张某前承包去了。当时听说山上树没人要了,其四人就商量去砍点柴卖,也没经过承包人同意。4、鉴定意见林业采伐现场调查报告证实:采伐林木总株数186株,总蓄积4.9585立方米。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证实:案发位置及现场被砍伐的树木情况。本院认为: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德胜、黄治成、肖祖兴、李光友四人犯盗伐林木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肖德胜、黄治成、肖祖兴、李光友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擅自砍伐他人承包的林木,数量较大,四被告人行为均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肖德胜、黄治成、肖祖兴、李光友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均与相关部门签订“复植补种”协议,进行复植补种,可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均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德胜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黄治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肖祖兴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李光友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之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卢 颖审判员 张红尉审判员 潘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