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钱小敏与朱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小敏,朱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315号申请执行人:钱小敏,男,汉族,1991年12月30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执行人:朱金,男,汉族,1973年5月25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钱小敏与朱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六安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的(2017)六仲裁字025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钱小敏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六安仲裁委员会(2017)六仲裁字025号调解书指定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杨惠敏代理审判员 徐忠华代理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 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