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漆华玉与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富益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漆华玉,谢清安,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富益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369号原告漆华玉,女,生于1966年2月28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委托代理人严俊光,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清安,男,生于1967年12月20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委托代理人谭乾明,重庆市梁平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0890K。法定代表人陈迎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童,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重庆富益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南兴路228号2栋19-6。法定代表人柯勇,该公司经理。原告漆华玉诉被告谢清安,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富益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漆华玉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谢清安,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富益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漆华玉撤诉合法自愿,系当事人真实意思,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漆华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6元,减半收取393元,由原告漆华玉负担。审 判 长 张小兵人民陪审员 朱高建人民陪审员 陈民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谭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