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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3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吕信业等13人与被告李廷国、寿鹿山观音殿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信业,陈学礼,李佐仁,陈金先,吕恩波,李平,范加正,陈生财,占鹏,薛志军,李金荣,陈自和,刘振文,李廷国,寿鹿山观音殿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3民初142号原告:吕信业,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原告:陈学礼,男,194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原告:李佐仁,男,195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原告:陈金先,男,195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原告:吕恩波,男,198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原告:李平,男,1969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原告:范加正,男,195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原告:陈生财,男,195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原告:占鹏,男,199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原告:薛志军,男,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原告:李金荣,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原告:陈自和,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原告:刘振文,男,194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诉讼代表人:吕信业,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诉讼代表人:陈金先,男,195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云珊,白银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崇东,白银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廷国,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正起(李廷国徒弟),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景泰县。被告:寿鹿山观音殿,住所地景泰县寺滩乡老爷山。负责人:包雪明(法名释耀持),该殿主持。原告吕信业等13人与被告李廷国、寿鹿山观音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以简易程序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人数众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韦性明审 判 员  芮守武人民陪审员  张成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世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