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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民终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宇晓霞、米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宇晓霞,米雪,曹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终2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宇晓霞,女,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张家口智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张家口市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宇尚海,系宇晓霞父亲,汉族,1962年1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凯峰,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米雪,女,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张家口市佑成佳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理,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宏,男,197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张家口智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张家口市宣化区。上诉人宇晓霞因与被上诉人曹宏、米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6)冀0705民初2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宇晓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宇尚海、欧阳凯峰,米雪、曹宏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宇晓霞起诉曹宏离婚,由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05民初1635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中,双方对各自的外借款进行了偿还约定,但没有体现本案的借款数额及偿还的约定,宇晓霞主张在与曹宏离婚时,曹宏没有说明其向米雪借款的事实,现原审法院判决宇晓霞、曹宏偿还曹宏向米雪的借款事实不清。重审时,应就借款的数额、期间、利息情况查明,依法作出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6)冀0705民初211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宇晓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22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成 进审判员 姜建龙审判员 姜 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 力附:相关法律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内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