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杨春才与泰安市远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才,泰安市远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493号原告:杨春才,男,汉族,1965年7月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被告:泰安市远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法定代表人:公培禄。杨春才与泰安市远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春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杨春才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晓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