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执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王凤庭、戴光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庭,戴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687号申请执行人:王凤庭,男,194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戴光祥,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凤庭与被执行人戴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戴光祥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戴光祥的银行存款人民40947.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双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