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财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孙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财保54号申请人:许某,男,1983年3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陈潜,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女,汉族,1981年3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申请人许某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某的银行存款4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许某向本院提交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担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向本院提供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担保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某银行存款400000元。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许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魏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祥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