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财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张国生与李航奇申请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国生,李杭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财保52号申请人:张国生,男,195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委托代理人:张柳桥,四川经和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杭奇,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申请人张国生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杭奇价值2,436,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担保人四川内江生园塑钢制品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产权证号为内江市房权证东兴区字第X号、内江市房权证东兴区字第X号、内江市房权证东兴区字第X号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国生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以保全担保人四川内江生园塑钢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产权证号为内江市房权证东兴区字第X号、内江市房权证东兴区字第X号、内江市房权证东兴区字第X号的房屋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李杭奇价值2,436,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交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曾激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梓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