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323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张楠与翟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楠,翟廷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62号申请执行人:张楠,男,198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翟廷候,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楠与被执行人翟廷候买卖合同纠纷(2017)皖1323执62号一案中,和解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3民初30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 君执行员 刘 飞执行员 段学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 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