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4民初11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天津市安华物业有限公司与马湘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安华物业有限公司,马湘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1571号原告:天津市安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小区碧华里31号楼。法定代表人:田国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大为,该公司房产部部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亮,男,天津坤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湘凤,女,196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南开区爱健洗衣店经营者,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立群,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津市安华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湘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安华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安华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953元,减半收取计8976.5元,由原告天津市安华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骁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康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