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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民初3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跃进与蔡建年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跃进,蔡建年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3086号原告:王跃进,男,1958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峰,男,1968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泰兴市。被告:蔡建年,男,1977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泰兴市。原告王跃进与被告蔡建年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跃进撤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洪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