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3执恢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蔡合生、李相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合生,李相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永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3执恢89号申请执行人蔡合生,男,196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山东省单县张集镇郑阁行政郑阁村人,现住。被执行人李相学,男,199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韩村镇范庄村人,现住。蔡合生与李相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永清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15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蔡和生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相学给付标的款1068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蔡合生与被执行人李相学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向我院撤回对被执行人李相学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15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和生在本案终结执行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李相学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有权在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相学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胜审判员 于福彬审判员 靳志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华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