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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3执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毕朝龙与王光稀民间借贷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朝龙,王光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3执1216号申请执行人毕朝龙。被执行人王光稀。本院在执行毕朝龙与王光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光稀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光稀的房产一套。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耿为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