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28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裴玲与卫杰、李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玲,卫杰,李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28执271号申请执行人裴玲,女,1982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子县。被执行人卫杰,男,1990年8月2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长子县。被执行人李磊,男,1988年12月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长子县。本院作出的(2016)晋0428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裴玲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因二被执行人卫杰、李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的账号为某某内的银行存款30363.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卫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花晓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