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民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红亮与苏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亮,苏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1002号原告:王红亮,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苏超,男,199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原告王红亮诉被告苏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王红亮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红亮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亮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王红亮负担。审判员 刘立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晴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