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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民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红亮与苏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亮,苏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1002号原告:王红亮,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苏超,男,199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原告王红亮诉被告苏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王红亮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红亮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亮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王红亮负担。审判员  刘立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晴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