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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4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王伟鹏、夏丽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王伟鹏,夏丽敏,曹瑞娟,朱建树,管红霞,杭州安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4民初405号之一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江新城市民街98号尊宝大厦金尊一层、六至十八层及三十六层。负责人丛军,该行行长。被告王伟鹏,男,195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告夏丽敏,女,196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室。被告曹瑞娟,女,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告朱建树,男,195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告管红霞,女,196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告杭州安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408号5幢二楼212室。法定代表人王伟鹏。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王伟鹏、夏丽敏、曹瑞娟、朱建树、管红霞、杭州安耐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杭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37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18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3185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承担。审判员  张妍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学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