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1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永利与赵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利,赵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657号民事裁定书原告:王永利,男,195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通化工务段梅河道口一车间职工,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赵海涛,男,汉族,通化工务段梅河道口一车间职工,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利诉被告赵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2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珍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玉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