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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郭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02刑初20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闯,男,199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1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逮捕。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7]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闯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郭闯在宿迁市宿城区埠子镇、龙河镇多次盗窃他人自行车、电动车。经鉴定,被盗车辆合计价值人民币7281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6年11月30日晚,被告人郭闯在宿迁市宿城区埠子镇“镇南浴室”门口,盗窃被害人陈某2粉色捷安特牌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00元。2.2016年12月8日下午,被告人郭闯在宿迁市宿城区龙河镇戚圩村沟东组被害人李某2家门口,盗窃粉红色海宝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120元。3.2016年12月11日上午,被告人郭闯在宿迁市宿城区埠子镇西门居委会光明组被害人陈某1家中,盗窃澳柯玛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64元。4.2016年12月13日下午,被告人郭闯在宿迁市宿城区埠子镇青年路南三巷被害人杨某2家门口,盗窃红色雅奔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56元。5.2016年12月16日上午,被告人郭闯在宿迁市宿城区埠子镇邮电局西侧小巷内被害人孙某家中,盗窃白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91元。6.2016年12月19日下午,被告人郭闯在宿迁市宿城区埠子镇河滨路被害人李某1家中,盗窃黑色阿曼尼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50元。另查明,被告人郭闯于2016年12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被扣押并分别发还各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郭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陈某2、李某2、陈某1、杨某2、孙某、李某1的陈述,证人翟某、杨某1、张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或者调取的到案经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公告、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被告人郭闯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盗财物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对被告人郭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7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孔珊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莫一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