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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执12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仁富、武汉普提金香桂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仁富,武汉普提金香桂地产有限公司,普提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执12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仁富,男,汉族,1964年12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武汉普提金香桂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路黄鹂新村9号楼8栋1楼1号。法定代表人陈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普提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水果湖街中北路166号东湖春树里。法定代表人陈乐龙,该公司董事长。张仁富与武汉普提金香桂地产有限公司、普提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6月28日作出的(2015)民一终字第388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张仁富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9月9日裁定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程序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2014年6月27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鄂民一初字第00008-1号民事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首封被执行人普提金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姚家岭村星海虹城3栋1层3号建筑面积1054.48平方米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昌201100××76)及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民主二路58号星海虹城3栋2层4号建筑面积1369.5平方米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昌201100××50)。执行中还查明,被执行人普提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日将星海虹城3栋一层3号临街建筑面积45平方米房屋出租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租赁期限至2020年11月30日止,租金每6个月支付;2016年12月1日将星海虹城3栋一层3号175平方米房屋出租给王菊珍,租赁期限至2018年11月30日止,租金每6个月支付;另将星海虹城3栋部分房屋出租给武汉市武昌区普提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截留、提取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王菊珍、武汉市武昌区普提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应付被执行人普提金集团有限公司的房屋租金(至该房屋拍卖结束止),直接支付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单位名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银行账号:32×××20,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黄鹤楼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芦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兆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