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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334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白玛王青与益西降泽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理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理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理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334执7号益西降泽,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住拉萨市城关区江苏路13号附8号。白玛王青,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松潘县大寨乡水草坝村羊斯顶006号。本院在执行租赁合同纠纷(2016)川3334执7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执行。(写明应当中止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理塘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16)川3334民初25号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绒彭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艾 晓 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