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402执1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琼芬与被执行人潘黎雄、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琼芬,潘黎雄,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02执1401号申请执行人:郑琼芬。被执行人:潘黎雄。被执行人:李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琼芬与被执行人潘黎雄、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扣划被执行人潘黎雄的银行存款,已执行6000元,尚未执行9213元(含执行费125元)。经查,被执行人潘黎雄、李华下落不明,在房管部门查无房屋产权登记,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潘黎雄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余额为357.28元),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潘黎雄、李华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向本院提供有关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402执140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世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艳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