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3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黄敬业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敬业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3刑初51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敬业,男,199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因本案于2017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7]5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敬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敬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黄敬业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醉酒(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3.1毫克/100毫升)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两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本区大石街沿江路对开路段,与被害人李某驾驶的号牌为粤A×××××小客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敬业在现场等候交警到场处理。案发后,被告人黄敬业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5000元,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敬业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黄敬业的供述,事故认定书,呼气测试结果,鉴定意见,驾驶人信息,车辆属性说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协议书、谅解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敬业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敬业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敬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经对被害人作出经济赔偿,并得到对方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敬业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敬业驾驶无牌摩托车,可从重处罚。本院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法定的量刑情节、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宣告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敬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文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