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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夏聚生、刘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聚生,刘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779号申请执行人夏聚生,男,1958年7月26日出生,住所地河间市,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刘欣,男,住所地河间市夏聚生申请刘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夏聚生于2015-7-17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兵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