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3执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温州市龙湾永兴新顺发大酒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通知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0303执482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永兴新顺发大酒店被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五溪村村民委员会、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五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永兴新顺发大酒店与被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五溪村村民委员会等案由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15.2强制执行完毕,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