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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3执5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冯卫兵与孙孝伦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卫兵,孙孝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5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卫兵,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孙孝伦,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冯卫兵与孙孝伦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孙孝伦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陵县许镇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孝伦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陵县许镇支行的存款人民币81001.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杭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宗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