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81执00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仕刚、李士国、刘素芬与被执行人周子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仕刚,李士国,刘素芬,周子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00662号申请执行人李仕刚,男,197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讷河市。申请执行人李士国,男,195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讷河市。申请执行人刘素芬,女,195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讷河市。被执行人周子君,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仕刚、李士国、刘素芬与被执行人周子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相关手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281执006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书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