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城阳区新旺永辉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城阳区新旺永辉百货商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461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萌,山东坤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玲,山东坤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城阳区新旺永辉百货商店。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城阳区新旺永辉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城阳区段坤坤百货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石利华代理审判员 宋福顺代理审判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