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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2民初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赵红敏与许强、刘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红敏,许强,刘立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1117号原告:赵红敏,女,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户��地河南省清丰县,现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善卿,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敏,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许强,男,198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范县,现住河南省范县。被告:刘立平,女,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范县,现住河南省范县。原告赵红敏与被告许强、刘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诉称,被告许强、刘立平于2013年3月15日向原告借款4万元,2014年3月27日、2014年3月28日两次共向原告借款11万元,并约定按照月息1.5分付利息。被告支付利息至2015年12月后,不再向原告支付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及利息,被告没有偿还,故原告诉至本院。被告许强、刘立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许强、刘立平自2013年至今,一直在河南省范县××小区居住,并未在清丰县××镇××厂院内居住,清丰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许强、刘立平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一致,均为河南省范县,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许强、刘立平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