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仁桂芳与胡雪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仁桂芳,胡雪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初字第432号原告:仁桂芳,女,196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进前,系原告儿子。被告:胡雪芝,女,199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犍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仁桂芳与被告胡雪芝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仁桂芳于2017年4月13日提出撤回对被告胡雪芝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仁桂芳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雪芝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仁桂芳撤回对被告胡雪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15元,由原告仁桂芳负担。审判员 陈新雄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海燕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