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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破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建德市汇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浙江飞达实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建德市汇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浙江飞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破申3号申请人:建德市汇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海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伟庆(特别授权),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浙江飞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顺禹。2017年1月11日,申请人建德市汇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公司)以被申请人浙江飞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达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飞达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公告通知了被申请人飞达公司,债务人飞达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即债务人飞达公司系从事聚氨酯系列产品、汽车配件、机械制造、销售;化工原料(不含化学危险品)销售的企业,于1994年12月23日在原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公司位于瑞安市泮岱乡化工工业区,注册资本1080万元,由股东黄顺禹出资378万元,所占股权比例为35%;由股东李金楷出资180万元,所占股权比例为16.63%;由股东章光荣出资140万元,所占股权比例为13%;由股东吴丽琴出资112万元,所占股权比例为10.37%;由股东黄顺杰出资108万元,所占股权比例为10%;由股东黄顺彪、廖永光、张新民各出资54万元,所占股权比例均为5%。飞达公司先后三次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以下简称瑞安建行)借款,总计本金600万元,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飞达公司分期偿还债务。后因飞达公司未按约定偿还,瑞安建行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申请人飞达公司偿还了部分债务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此后,瑞安建行将债权本金1767621.25元及利息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将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办事处,最终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将债权转让给申请人汇丰公司。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飞达公司的住所地在本市辖区,依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申请人飞达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日期履行义务,应当认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负有的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能清偿,应当认定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异议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破产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三)项、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建德市汇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浙江飞达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蔡木义审 判 员  孙娟娟代理审判员  蔡芳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柳义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