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7行审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福建省南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徐建军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福建省南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徐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627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南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江滨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627315672928W。法定代表人林明旺,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瑞东,男,该局政策法规股股长,住福建省南靖县。委托代理人谢丽燕,女,该局政策法规股科员,住福建省南靖县。被执行人徐建军,男,198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南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靖工商罚[2016]9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南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检查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建军于2016年5月间在南靖县XX镇XX村社头组公路边(徐建华饭店旁)投建一间成品油临时加油点,经营场所面积约为40平方米,设有储油罐两粒。其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件的情况下,于2017年7月1日起开始为国道319线过往车辆提供0#柴油的加油服务。截止至被查获时,储油罐内尚有柴油9.7吨。徐建军供述其经营的0#柴油系向路过的油罐车业主共购进10吨,每吨柴油为1176升,计11760升,进价为3元/升,售价为3.5元/升。已销售柴油0.3吨,计352.8升,库存9.7吨,营业额为41160元,获利176.4元。为此,申请执行人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和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于2016年8月4日对徐建军作出(靖工商罚[2016]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1.依法予以取缔;2.没收在扣的柴油9.7吨;3.没收违法所得176.4元;4.罚款55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55176.4元。2016年7月29日、8月4日和2017年3月8日,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南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向徐建军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靖工商罚听告[2016]135062716000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靖工商罚[2016]96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靖工商履催告字[2017]4-0308号)。徐建军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现场笔录、徐建军的询问(调查)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黄志宏、黄振祥执法证,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文件及手机微信截屏、送达现场图片、送达回证等相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福建省南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徐建军作出的(靖工商罚[2016]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适用依据等方面基本合法。徐建军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已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据此,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南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南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8月4日作出的(靖工商罚[2016]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徐建军应当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交违法所得176.4元和罚款55000元及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数额为55000元,合计110176.4元。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西金审判员 庄传芳审判员 苏棣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丹丹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元照经营行为;……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