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625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国成与邱作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成,邱作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1625民初1021号原告:张国成,男,1978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被告:邱作峰,男,1961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成与被告邱作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国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国成负担。审判员 朱瑞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文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