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4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行通山县支行与王文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山县支行,王文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4民初67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山县支行(以下简称:中国农行通山县支行)。住所地:通山县通羊镇九宫大道***号。负责人:赵学刚,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长江,男,1976年7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告:王文献,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原告中国农行通山县支行与被告王文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农行通山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山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程 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杨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