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执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于庆利、袁美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庆利,袁美香,李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执936号申请执行人:于庆利,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平阴县齐泉润滑油公司职工,住山东省平阴县。申请执行人:袁美香,女,1964年1月2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平阴县。被执行人:李政,男,1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庆利、袁美香与被执行人李政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俊峰审判员 周怀成审判员 贾忠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