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与山东世拓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永华滤清器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山东世拓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永华滤清器制造有限公司,山东世拓利丰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清祥,杨道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初6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鲁山路61号。负责人:范尊勇,行长。被告:山东世拓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清祥。被告:淄博永华滤清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永华。被告:山东世拓利丰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里辛西田庄村。法定代表人:刘洋。被告:刘清祥,男,汉族,1969年4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沂源县。被告:杨道娟,女,汉族,1971年10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沂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诉被告山东世拓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永华滤清器制造有限公司、山东世拓利丰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清祥、杨道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被告山东世拓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永华滤清器制造有限公司、山东世拓利丰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清祥、杨道娟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30586412.86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山东世拓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永华滤清器制造有限公司、山东世拓利丰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清祥、杨道娟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30586412.86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高振涛审判员 田秀沛审判员 张兴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佳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