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执2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华仁顺、徐天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仁顺,徐天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2674号申请执行人:华仁顺。被执行人:徐天水。华仁顺与徐天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16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华仁顺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天水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天水下落不明,经查询银行、车管所、房管、工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徐天水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华仁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徐天水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81执267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刘荣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姜坤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