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1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寇萍萍与秦智泉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萍萍,秦智泉,许佳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1民初300号原告:寇萍萍,女,汉族。被告:秦智泉,男,汉族。被告:许佳佳,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寇萍萍与被告秦智泉、许佳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寇萍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寇萍萍负担。审判员 陈新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