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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1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寇萍萍与秦智泉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萍萍,秦智泉,许佳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1民初300号原告:寇萍萍,女,汉族。被告:秦智泉,男,汉族。被告:许佳佳,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寇萍萍与被告秦智泉、许佳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寇萍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寇萍萍负担。审判员  陈新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