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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1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韩存与宫凤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存,宫凤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1民初425号原告:韩存,男,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龙城区。被告:宫凤良,男,1967年8月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朝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存与被告宫凤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存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 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