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1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韩存与宫凤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存,宫凤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1民初425号原告:韩存,男,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龙城区。被告:宫凤良,男,1967年8月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朝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存与被告宫凤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存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 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