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下称沁阳农行)申请执行马云霞、景小凤、黄飞虎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马云霞,黄飞虎,景小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82执109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住所地:沁阳市建设北路。法定代表人张红旗,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利仁,男,汉族,1967年10月16日出生,住沁阳市阳光假日小区。系该行农户贷款客户经理。被执行人马云霞,女,1972年9月14日出生,现住沁阳市。被执行人黄飞虎,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现住沁阳市。被执行人景小凤,男,1981年11月19日出生,现住沁阳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下称沁阳农行)申请执行马云霞、景小凤、黄飞虎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河南省沁阳市公证处于2013年8月24日作出(2013)沁证经字第20094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由于马云霞、景小凤、黄飞虎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经沁阳农行申请,河南省沁阳市公证处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了(2016)沁证执字第239号执行证书。申请人沁阳农行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40000元及利息和罚息。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即日立案。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马云霞、景小凤、黄飞虎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经执行人员查询马云霞、景小凤、黄飞虎银行存款情况及其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沁阳农行上述情况,并要求其提供三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知道三被执行人家庭困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也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标的40000元及利息和罚息,均未执行,对于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仍应履行,如今后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及原生效公证文书到本院立案庭重新立案执行。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沁阳市公证处(2013)沁证经字第20094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文元审判员 李好威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顺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