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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2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鲍广胜与安徽省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广胜,安徽省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2民初975号原告:鲍广胜,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委托代理人:赵芳德,安徽省寿县寿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省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7283051。法定代表人:许运高,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鲍广胜与被告安徽省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俊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2017年4月12日原告鲍广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鲍广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广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鲍广胜负担。审判员 吴 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万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