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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7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罗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刑初170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在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8日被逮捕,2017年3月30日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未检刑诉[201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敏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14日6时22分许,被告人罗某驾驶粤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佛山市三水区G321线由南海区往三水区方向行驶,驶至G321线广东省三水强制隔离戒毒所路口时,被告人罗某驾车左转弯驶出道路准备驶往路口左侧加油站过地磅,遇被害人江某驾驶桂R×××××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R×××××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搭载被害人侯某直行驶至,以及周某驾驶粤Y×××××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F×××××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直行驶入路口,由于被告人罗某驾车转弯时没有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行经设有闪光警告信号灯的交叉路口,没有注意瞭望和确认安全后通行,且驾驶反光标识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货运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江某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和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货运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行经设有闪光警告信号灯的交叉路口,没有注意瞭望和确认安全后通行,周某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货运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行经设有闪光警告信号灯的交叉路口,没有注意瞭望和确认安全后通行,致使桂R×××××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剧烈碰撞粤B×××××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继而桂R×××××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碰撞交通信号灯柱,粤Y×××××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F×××××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侧翻,并碰撞路中花基及路灯灯柱,造成被害人侯某当场死亡、被害人江某受伤、三辆拖挂车不同程度损坏及道路设施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江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查,上述被损坏财物共价值人民币220723元。经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罗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肇事后,被告人罗某留在现场等候处理。案发后,被告人一方已赔偿被害人侯某的家属人民币60万元并取得谅解。以上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江某的陈述,被告人罗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周某、陈某、梁某、吴某的证言,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疾病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评估书、发票、鉴定报告书,人伤案件赔偿协议书、交通事故谅解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暂扣车辆放行条,户籍资料,抓获罗某经过,违法犯罪嫌疑人前科查询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财产损失达人民币220723元,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罗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同时,被告人罗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进行赔偿,从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本院决定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罗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乔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碧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