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行终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张贵学与五大连池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贵学,五大连池市公安局,黑河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11行终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贵学,男,195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五大连池市朝阳大街学苑小区*号楼*单元***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五大连池市公安局。住所地:五大连池市城区。法定代表人何伟民,该局局长。负责人初长龙,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琦,该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河市公安局。住所地:黑河市城区。法定代表人邓福才,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孟驰,该局法制支队干警。上诉人张贵学因与被上诉人五大连池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6)黑1182行初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贵学,被上诉人五大连池市公安局的的负责人初长龙及委托代理人张琦,被上诉人黑河市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孟驰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认定,张贵学因与焦得布林场土地权属有争议,自2008年开始到北京上访,同年5月张贵学等40余人闯天安门,被当地警方控制。2009年5月25日,张贵学因到非上访地中央电视台、人民大会堂、天安门等地上访,被五大连池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09年11月、2010年2月、2013年5月多次进京上访。2014年2月25日全国“两会”召开前夕,张贵学伙同张柏军等人前往北京准备越级上访,在火车上张贵学与双泉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发生争执,被公安机关带回。2014年2月25日五大连池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张贵学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处罚。张贵学不服,向黑河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黑河市公安局认为张贵学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五大连池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黑市公复决字[2014]0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五大连池市公安局作出的五公(治)行罚决字[2014]14号行政处罚决定。原审认为,张贵学因与焦得布林场土地权属有争议多次到北京非正常上访,曾于2009年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2014年全国“两会”召开前夕,张贵学伙同张柏军等人到北京准备越级上访。张贵学多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并受到公安机关处罚,其违法行为构成“情节较重”的情形。五大连池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之规定作出的五公(治)行罚决字[2014]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黑河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的黑市公复决字[2014]0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贵学要求撤销五大连池市公安局做出五公(治)行罚决字[2014]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黑河市公安局作出的黑市公复决字[2014]0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及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张贵学负担。判决宣判后,张贵学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贵学上诉称,上诉人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行为,被上诉人五大连池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没有事实依据。被上诉人五大连池市公安局没有上诉人张贵学违法的事实证据。原审法院并没有审查核实作出明确的认定。原审查明:“自2008年开始因与焦得布林场土地权属有争议,张贵学等40余人闯天安门被当地警方控制。”没有事实证据。上诉人张贵学与焦得布林场土地权属争议发生在2009年4月,上诉人张贵学不可能在2008年去北京闯天安门。原审依据五大连池风景区管委会林业部门、焦得布林场、双泉镇政府的说明认定上诉人张贵学信访终结属定性错误。国家并没有法律规定越级上访及全国“两会”召开前夕进京上访是违法的。被上诉人五大连池市公安局对张贵学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张贵学虽然乘车要去北京准备到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反映情况,原因是其信访案件程序已经到最高人民法院,而且张贵学未实施过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即使张贵学未被公安机关截访“设卡”拦截,顺利到达北京向最高人民法院反映情况也未超越法律允许的界限。故而一审判决有失公正,认定事实不清。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销一审判决。被上诉人五大连池市公安局答辩称,2010年10月,张贵学因其在焦得布林场的土地被五大连池风景区收回,多次到五大连池市双泉镇、五大连池市政府、省政府、北京上访。五大连池市双泉镇政府、五大连池风景区对其上访事项予以书面答复,并告知其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复核。张贵学不听劝解,多次到省进京上访。2014年2月,全国两会前夕张柏军、张贵学串联王殿双、付宝珠等人到北京上访。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五大连池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给予张贵学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并依法进行了告知、送达。张贵学在明知其信访事项已经终结,在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多次劝解、宣讲法律的情况下,仍伙同张柏军、王殿双、付宝珠越级到北京上访。五大连池市公安局认定张柏军属于无理缠访,严重扰乱了公共管理秩序,定性正确。张贵学主张其没有违法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张贵学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被上诉人黑河市公安局答辩称,张贵学因其在焦得布林场土地划界问题有异议,多次上访。现其信访事项已经终结,对此对其进行劝解、宣讲法律政策,并告知张贵学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复核。但张贵学在2014年2月全国“两会”召开前,仍煽动串联王殿双、付宝珠等人到北京越级上访,其行为已属于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五大连池市公安局已依法对张贵学进行了处罚前告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办案人员向张贵学宣读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张贵学本人未说明原因拒绝在告知笔录上签字,故不存在其提出五大连池市公安局不听其申辩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问题。五大连池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之规定,对张贵学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行政处罚。张贵学不服向黑河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黑河市公安局认为张贵学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五大连池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维持五大连池市公安局2014年2月25日作出的五公(治)行罚决字[2014]14号行政处罚决定。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黑河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二审期间本院另行查明,上诉人张贵学于2015年5月25日向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上诉人五大连池市公安局作出的五公(治)行罚决字[2014]14号行政处罚决定及被上诉人黑河市公安局作出的黑市公复决字[2014]0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要求行政赔偿。本院认为,上诉人张贵学于2015年5月25日向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五大连池市公安局作出的五公(治)行罚决字[2014]第1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及黑河市公安局作出的黑市公复决字[2014]0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要求行政赔偿。而被上诉人黑河市公安局于2014年7月3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张贵学送达了黑市公复决字[2014]0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且上诉人张贵学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过行政诉讼。因此上诉人张贵学的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6)黑1182行初12号行政判决;二、驳回张贵学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伟华审判员 满国石审判员 何龙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佳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