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5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键星不锈钢有限公司、马起勇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键星不锈钢有限公司,马起勇,福建省龙岩市日辉不锈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32-2号移送部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键星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广佛路粤发商业城12号铺,组织机构代码:68441188-9。法定代表人:庞锦柱。被执行人:马起勇,男,汉族,1957年3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福建省龙岩市日辉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县岐岭乡丰村,组织机构代码:70537250-9。法定代表人:马起勇。关于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键星不锈钢有限公司、马起勇、福建省龙岩市日辉不锈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案件受理费159199.1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199.11元,由三被执行人连带负担1637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5执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本院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欧 杰执行员 柏少凡执行员 谭团桂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东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