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04民初1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朱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1404号原告:王某,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朱某,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职业不详。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原告王某诉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进行送达,但原告王某诉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不明确,未能向被告送达,经向原告王某释明,原告王某既不撤诉亦未能补充提供被告准确住址。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二)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有明确的被告”,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诉称的承担民事责任、履行民事义务的对象必须是具体的某个或几个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原告必须指明被告是谁,其有正确的名称和住址。本院受理本案后,在送达中发现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错误、不详,经向原告王某释明,原告王某既不撤诉亦不能更改补充被告准确住址。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给原告王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浩 来源: